那么,下面这种情况至少从理论上是可能的: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作出任何规定,它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而只是设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政治权利:即当经济回报是巨大的,而他们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时候。但这种交换仍是上述两个原则要排除的交换,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原则的次序表现了对各种基本社会善的一个根本的偏爱。当这种偏爱有合理性的时候,对处在这种次序中的原则的选择也是有合理性的。
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时,我将在很多地方把正义的这一个一般观念搁置一边,转而专门考察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的情形。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优先的问题,并努力想找到处理它的原则。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这是由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决定的)将是合理的。这种排列初看起来是极端的,太专门化了,以致不会引起人们很大的兴趣,但这只是初步的印象,对这种排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证明。无论如何,我要坚持这种做法(见第82节)。再者,在基本的权利自由和经济社会利益之间的差别反映了人们欲利用的基本社会善的不同。它暗示着对社会体系的一种重要划分。当然,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但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描述一种恰当的正义观的主要轮廓,而在许多情况中,这两个处在先后次序中的原则都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回到较一般的概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