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执政长官们不仅不将他们的权威以及臣民的服从义务归于允诺或原始协议这样一个基础,反而尽量对他们的人民,特别是对普通的民众,掩饰这一点。由于任何默然地、不知不觉地作出的允诺,永远无法像显白而公开的允诺那样对人类有那么一种影响,因此假如这是政府的根据,我们的统治者们就永不会默然地接受这种根据(最多人们只能做出这样的)。用语言之外的其他比较模糊、不确定的标志所表示的意志就是我们所谓的默然允诺。不过这里必须有一个意志,而无论发挥这个意志的人如何默默无言,他总会注意到这个意志。但是假如你用“是否曾同意统治者的权威或者曾允诺要服从他们”来询问国人,他们一定会认为你很奇怪,并且一定会答道,他们生来就是服从的,这件事并不依赖于他们的同意。由于这个观点,我们因此往往就看到:他们认为那些当时没有丝毫权威并且所有愚人都不会愿意选择的人们作为他们天然的统治者;这只是由于那些人出生于先前曾统治过的王族,而且是根据辈分应该继承统治权威的。尽管那个王族也许是在一段非常遥远的时期曾实行过统治,几乎所有生活在现在的人都不可能曾经给那些人作出过服从的许诺。某些人由于从未对一个政府表示同意,而且把那么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看作骄傲的和不尊敬的,该政府就因此不具有对这些人的统治权呢?我们从生活的实际经验中看到,政府为了能自由地对它所谓的叛逆以及谋反加以惩罚,而按照这个主张允诺学说的体系的说法,这些事情就降为一种一般的非正义行为。倘若你说,居住在那个政府所管辖区域内的人们,事实上他们就已经同意那个区域的政府,对此我的答复是:只有在他们认为那件事依赖于他们自由选择的场合下,才能如此。而这个选择,除了那些哲学家外,几乎没人想象过。从未有人以这样一个理由给一个叛乱者辩护说:对国王起兵作战是他成年以后的第一次行为;在他的幼年时期,他无法用自己的同意约束自己,而在成年以后,根据其第一次行为,他明显地无意于在自己身上加以任何服从的义务。相反,我们观察到,对这种在这个年龄所犯的罪行,民法惩处和其惩罚不经我们同意而自身就是犯罪的其他任何罪行一样。这就是说,在一个人到达对理性运用自如的时候,民法就加以惩罚;而根据公道,民法对这种罪行应该容许一个人能够至少有默然同意的一段过渡期。我们另外能够再附加一点,即一个出生于专制政府的人应该对它没有忠顺的义务,因为根据这个政府的本性,它是不依赖同意的。不过既然那个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样是一个自然、一般的政府,所以它必然给予人某种义务。依据经验我们清楚地看到,在那个政府管辖地域里的人们也永远是这样想的。这个证据明显地证明通常我们并不认为我们的忠顺来自我们的同意或者允诺。另外,它还进一步地证明,我们的允诺因某种原因是明晰地表示出来时,我们总是将那两种义务加以精确的区别,而认为重复同一允诺时所有的力量没有一种义务和另一种义务相加的力量大。一个人在不曾作出允诺的情形下纵然发动暴乱,而并不因此就认为自己违背了私事方面的忠实。他总会将信义与忠顺两种义务分得非常清楚。因为一个人既无法作一种自己不知道的允诺,也无法受这种允诺的约束,这就很有说服力地证明了这些把信义和忠顺的结合作为一种很奥妙的发明的哲学家实际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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