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第16条“关于某些船舶的拒绝入港措施”规定,凡是所悬挂船旗的国家的滞留率跌入巴黎备忘录黑名单,并在过去36个月内在一个成员国或巴黎备忘录缔约国的港口或锚地被滞留或签发禁止营运命令两次以上的船舶;或所悬挂船旗的国家的滞留率跌入巴黎备忘录灰名单,并在过去24个月内在一个成员国或巴黎备忘录缔约国的港口或锚地被滞留或签发禁止营运命令两次以上的船舶都应被禁止进入成员国的港口或锚地。之后,如在共同体港口或锚地再次被滞留,船舶将被禁止进入共同体的任何港口和锚地。如果在规定的24个月内船舶没有满足2009/16/EC法令规定的条件,使拒绝入港命令得以解除,则该船舶将被永久禁止进入共同体的任何港口和锚地。
威望号石油泄露事故,给欧盟,也给世界各国教训深刻。在《威望号启示录》一文中,中国学者万霞写道:
在威望号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人们似乎也看到了一线曙光,那就是各有关国家已纷纷采取行动,一方面向受害国提供紧急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另一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针对海上航行安全的监管措施。与庞大而昂贵的善后处理行动相比,人们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加强事前的防范和监管是对付此类问题的既经济、又有效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