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
1913年,法国以判例方式确定了团体诉讼。法国的团体诉讼源于经济公益,进而被用于私人的社会保护,如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1973年法国《罗艾依埃法律》第46条正式赋予消费者团体以原告资格,该条规定:“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的团体和被认为的确具有这一性质的团体,对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行为,可向所有法院附带提起私人诉讼。”可见,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与团体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就环境行政诉讼而论,针对国家在行政上的过失、不法行为、不作为或者在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方面的严重疏忽、缺失行为以及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措施等,任何环保团体均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撤销或采取管制措施的行政诉讼。
(五)意大利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
意大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内规定了团体诉讼制度,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来立法者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劳动法。例如,1986年7月8日发布的《第349号法令》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的许可、拒绝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对自然的保护及对自然景观的维护,那么某些被认可的团体,尽管其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但也有权对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