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确信自己的感觉材料,是否就有理由认为它们是我们称之为物理客体的那些事物存在的标志呢?当我们列举出自然而然地认为与桌子有关的所有感觉材料时,是否将关于桌子的一切悉数说尽?或者,是否还有别的什么东西?——?不是感觉材料,在我们走出房间后仍然会存在呢?常识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说:有。一个可以买卖,推拉,在上面铺一块布的东西,不可能仅仅是我们感觉材料的集合。假如用布把桌子完全盖起来,那么我们不能从桌子那里获得感觉材料,因此如果桌子真的仅仅是感觉材料的集合,那么它被盖起后就不复存在了,而这块布则是出于奇迹悬空于桌子原来所在的位置。这种见解显然是荒谬的,但要想成为一名哲学家,就必须学会不被荒谬所吓倒。
我们觉得在感觉材料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物理客体,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想让不同的人有着同一个客体对象。当十个人围着餐桌就座时,如果坚持说他们看到的不是同一块桌布,不是同样的刀、叉、勺子和玻璃杯,那似乎是荒谬可笑的。但感觉材料对每个人都是私有的,瞬间呈现于一个人视界的事物并不是瞬间呈现于另一个人视界的事物:人们从略微不同的视角看事物,所见也略微不同。因此,如果真有一些共同的客体存在,并且能在某种意义可能上被不同的人所认知,那么,就一定有某种东西是超越不同的个人私有且特殊的感觉材料之上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存在这样的公共而中立的客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