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的义务教育学校内部管理改革,集中在“放权”上,与以往的改革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对于学校来说,这次改革是以构建一个政府宏观管理,有利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制为目的的,重点是给予学校适当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得以调整。第二,就政府内部而言,这次改革使地方获得了较多的决策权,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地方在办学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更高的积极性。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这次教育体制的改革是和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同步的,地方获得的权限具有比较现实的资源基础,切实保障了学校管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所需的财政投入。[22]
1985年至1992年“校长负责制”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校长负责制强化了行政领导的责任,在体制上基本做到了职、权、责的统一,调动了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积极性;校党支部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党员教职工和党外积极分子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校长负责制试行的良好效果为义务教育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深化改革阶段。以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为标志,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内部管理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以此为起点,校长负责制实现了从“逐步实行”到“实行”的跨越。同时,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同附近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探索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与社会结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