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责。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之责。
四、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应基于原告谢叶阳的诉请以及法律法规合理确定。1. 关于医疗费4058.09 元,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医疗费1623.24 元。2. 交通费408 元,交通费是原告谢叶阳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就医时间、地点,酌定为380 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交通费152 元。3. 住院伙食补助费160 元。原告谢叶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 元计算,原告住院3 天,同时应扣除已在医疗费中包含的32.50 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 元;4. 关于伤残赔偿金63676 元,原、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法院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伤残赔偿金25470.40 元。5. 护理费6600 元,原告谢叶阳提供的其父亲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证据尚不充分,且与其当庭陈述有出入,但原告的护理损失经司法鉴定客观存在,护理标准可参照上海市月平均护理标准,酌定为2000 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护理费1600 元。6. 营养费1500 元。法院认为,根据上海目前的生活水平、原告谢叶阳的受伤情况结合原告年龄因素,营养费每天40 元为宜。根据本案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营养费480 元。7.2011 年12 月13 日假肢费2300 元、18 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 元、18 岁之后20 年假肢费11500 元、假肢维修费3 9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