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这个见解之基础的谬误是,尽管把行为的正当性建基在它内在的善性之上意味着所讨论的善性是动机的善性,但实际上行为的正当与失误根本与动机无关。因为,任何事例都会表明,行为的正当性涉及的不是较完整意义上的行为,而是较狭窄、较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较完整意义上的行为包括行动的动机,而在较狭窄、通常的意义上,我们则把行为和动机区分开,我们以行为仅仅意指某物的有意识的发起(origination),在不同的场合或不同的人们那里,这种发起可能由不同的动机所激起。“我应该付账吗?”这个问题实际上仅仅意味着“我应该带走我的店主们的财产吗?我以前的行为明显或不明显地表明我答应过他们。”这里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我是否应依据特定的动机还清我的债务这个问题。无疑,我们知道,如果我们还债,我们将有动机地还债,但在考虑我们是否应当还债中,我们必定抽掉动机而考虑行为。即使我们知道如果我们做该行为我们的动机会是什么,我们也将并不更接近问题的答案。
进一步说,如果我们是由于恐惧去法庭而还债,我们仍然将会做我们应做的事情,即使我们不是按照我们应当做的方式来做它。试图引进动机包含着错误,这个错误相似于在假定我们能够愿意去做时所包含的错误。感觉到我们应该还债就是被鼓动去还债。但我能被鼓动去做的东西必定总是行为,而不是在其中我被以特别的方式激起的行为,即不是出于特定动机的行为;否则的话,我应朝向被鼓动而被鼓动,而这是不可能的。然而,上述的见解包含着不可能性,因为它实际上把我应该如此这般做这个观念分解为我应该以特定的方式被鼓动去做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