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不仅指出不应当将对抗这一公式“不适当地套在一切事物的身上”[142],同时又指出矛盾的“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有些矛盾具有公开的对抗性,有些矛盾则不是这样。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143]。这里显然孕育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思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
所谓对抗性矛盾,指的是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具有对抗性质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往往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所谓非对抗性矛盾,特指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不具有对抗性质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不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由于在阶级社会中,对抗性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贯穿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因此较为人们所重视,《矛盾论》也特意把“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专门列出,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深刻论述。
因此,党一方面必须对于错误思想进行严肃的斗争,另方面又必须充分地给犯错误的同志留有自己觉悟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过火的斗争,显然是不适当的。但如果犯错误的人坚持错误,并扩大下去,这种矛盾也就存在着发展为对抗性的东西的可能性。[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