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议者谓田宅僮仆,应属弘微者?盖谓此与封爵相联,乃古圭田之例,然弘微并此而不取,则可见继其宗祧者,原不必袭其财产。
《梁书·阮孝绪传》:孝绪七岁出后从伯胤之,胤之母周氏卒,有遗财百余万,应归孝绪,孝绪一无所纳,尽以归胤之姊琅邪王晏之母,此则又非亲生女之比矣。
《晋书·殷仲堪传》言:仲堪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惟令主其烝尝,不听别籍以避役,此又见按诸礼、律,承嗣本与财产无关,足以告后世之与为人后而有所冀者矣。
第三节 户口增减
中国历代,史所记户口之数,多寡悬殊,晋、南北朝之世,则其寡少殊甚。《晋书·地理志》云:大康元年平吴,大凡户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隋书·地理志》云:大康时,户二百六十余万。此后无总数可考。桓温尝言:“户口凋寡,不当汉之一郡”,则东晋之世,民户之寡少可知。《南史·本纪》言: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详见第十三章第四节。其寡少尤为可骇。
《隋书·地理志》言:陈世户数,为六十万。《北史·隋本纪》:陈国平,户五十万,口二百万。《隋书·本纪》无。盖昔人好举成数,其户数,当在五十、六十万之间也。北朝以正光以前为全盛,其数倍于晋之大康。孝昌以后,耗减且将大半。《魏书·地形志》。元孝友当魏末,谓“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族二百家,是有二百万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