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朝廷采取的是按户口给盐,即根据州县人口数及其他需要,来确定实际食盐的定额,也就是商人贩运和销售食盐的数量。
也就是说,这么多州府,每一个地方给的盐量都不一样。盐被“划区行盐”制管控起来了。
管控之下,买盐、卖盐,都有明确的活动区间,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如果越界,那么所买所卖的盐,都是“私盐”。
一般的私盐买卖也被禁止,《大明律》明确规定:“沮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也就是说,买主和卖主都要受到处罚。
官府还试图建立一套严格的盐业缉私制度,各级官员都有责任缉私,如有“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
如此一来,人人都需要的盐,却成了最供不应求的存在。
这还不是最惨的。
最惨的是,这个时候,吃盐要纳税!
明代的盐税是直接向人口征收的,天下所有吃盐的户口,都要交“盐粮”或者“盐钞”。
官府估算好每人每年的食盐量,以此收取一定比例的税金,这有一个问题,贫穷的老百姓,连自己的人丁税都交不起,哪来有余钱交盐税?
那干脆就忍着不吃吧。
可是,即使有些人东凑西凑的交了税,也不能轻易地就拿到盐。
明初,老百姓吃的盐由地方官府主持配给,户口盐的散给,始终由地方州县通过里甲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