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那些被确定下来的素质也会逐渐地遵循必然性而最终显现出来,并发挥它的作用。由于这些素质所显现出来的全部外现和效果只是它们被激活的结果——在适合的外在时机到来时,这些素质就会显露出来。什么样的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所以,功德和罪过并不是和这个人的具体行为有关,而是和他的真正本质与存在相联系。因此,一神论同人们应负担的道德责任是丝毫不相容的,因为这种道德责任自始至终都属于这种生存的创造者。
造物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人。人们竭力运用享有道德自由这一概念来调和这些矛盾,但这是徒劳无功的,这种牵强的调和也是靠不住的。自由的存在一定是原初的存在。倘若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那么它必定也是原初之物;反之也是如此。前康德教条主义欲将这两个难题区分开,为此,他们不得不假设两种自由是存在的:一种是在宇宙起源学中世界形成的第一原因的自由;另一个种是在道德学和神学中假设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由于这个原因,康德的第三对和第四对的悖论内容也就成了探讨自由的问题了。
美好的品格本身即为一种幸福
一般来说,人是什么比他自己有些什么及他人对他的评价是什么更能影响他的幸福。因为个性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人并且影响他的所有经验,因此人格——也就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质——是我们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能从种种享乐中得到多少快乐是因人而异的。我们都知道在肉体享乐方面确实如此,精神享乐方面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