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鼓励和奖励私人对受灾百姓的救济,以此来弥补政府财力和物力的不足。其做法是:第一,以官职相劝。据《明史·食货志二》载,明宪宗时“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七品止”。劝赈是明政府对做公益事业人的一种奖励。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五月,原任副使郭东藩因为输“赈粟千石”,所以被朝廷赐“建坊,特加三品服”,以示奖励。[118]第二,以功名相劝。获取功名是当时人们提高社会地位、声望的手段之一,因此明政府常用赐给功名的方式来劝赈。如明宪宗时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119]。第三,是以名誉相劝。明代名分与社会地位相连,所以以名誉来劝赈也能激发一些人的赈济热情。《明神宗实录》中载:万历十四年(1586年)七月,户部遵奉敕谕,题称:“第各省勘至灾伤,已据分数议蠲、议赈”,“再照饥民众多,钱粮有限,赈济之费,诚恐难继。查得万历十年题有义民输粟事例,千石以上者,建坊旌丧,百石以上者,给予冠带,合照例举行,以为救荒之助。”神宗依奏恩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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