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要唐太宗“存大信”,表明自己“不敢亏法”,其意显示君臣应当各司其职。他认为,君主尽管有生杀大权,然而凡涉刑事断案,应由“宪司所决”从而维护了司法机关独立断案的权利。
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习惯于独断独行,往往私下敕令,无视国法。因敕令也具法律效力,故造成了司法部门按律断狱的阻力。办案法司敢于秉公断案而触犯龙鳞,轻者罢官流放,重者身死族灭,这就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法官能否坚持依律司法,不仅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刚直不阿,而且也取决于君主的开明思想作风。贞观年间司法机关具有执法的相对权力,不仅是戴胄等法官严于司法的结果,而且也是唐太宗强调法官秉公执法的表现。
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从《北魏律》至《隋律》,都有处决死囚三复奏的条文。但是,隋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隋炀帝一手破坏了这条成文法,滥肆镇压: “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把杀人权下放州县,无异鼓励臣下滥杀,于是“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这就使不少无辜者冤死刀斧之下,必然加深了阶级矛盾与社会危机。
鉴于此,唐太宗对死罪的处理就较为慎重。武德九年十一月,与群臣讨论“止盗”的办法,有些人主张“重法以禁之”。如果照此办理,免不了造成“生杀任情”,岂非重蹈隋亡的覆辙,因此,唐太宗听了,笑他们无知,并讲了一通民之为“盗”及如何“止咨”的道理,明确表示反对“重法”。以“仁政”弥“盗”的思想,正是对隋末滥杀无辜,以致激起人民反抗的经验教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