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做了很多慈善的行为:拯救遭难的人,安慰伤心的人,并施恩于陌生人。没有谁比他更仁厚、善良了。我们把这些行为作为他最大仁爱的证明。这种仁爱让他的行为有功。所以,对于这个功的尊敬是由先已存在的有功的、被赞许的仁爱原则发生的,是次生的考虑。
简单地讲,我们能够肯定一条确定的原理:假如人性中没有独立于道德感之外的某种可以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一切行为都无法成为善良的或者道德上的善。
但是离开了任何其他动机的道德感或义务感就不能产生一种行为吗?我的答复是:完全可以。但是这并非对于我现在的学说的一个反驳。当一切善良的动机或者原则成为人性共同的时,一个人如果感到自己心中缺乏那个动机,他就会因此憎恨自己,并为了从实践中得到那个道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力掩饰自己的缺乏,虽然没有那种动机,他也会因义务感而完成那种行为。在自己性情中真正感觉不到感恩心的一个人,依然乐于作出感恩的行为,而且借此认为自己在履行义务。最初行为只被看作动机的外在标志。不过在这样的情形下,与在所有其他情形下一样,通常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标志上,而被标志的事物在很大程度上却被我们忽略了。不过在某些情形下,一个人作出一种行为,虽然单纯是因为考虑到那种行为的道德义务,但这依然是把人性中某些独立的可以产生那种行为的原则作为前提的,而且它们的道德之美也让那种行为成为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