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国家机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某厂驾驶员私用车辆,下班后擅自将车开出为自己运送家具,因违章驾驶而将行人撞伤,这时受害人只能要求该驾驶员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所在单位负责。
有时,国家机关致人损害虽也是通过工作人员实施的,但这种行为的发生不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因机关的错误决议、决定产生的,这时,国家机关也得承担民事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一般来说,构成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须有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否则便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或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均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即便主观上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条件下,在极其谨慎地(即无过错)经营某种业务或进行某种工作时,也不一定能防止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业务或作业。诸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业务或作业,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而且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是严重的,所以适用无过错原则。比如,一青年人深夜翻入某化工厂捉蟋蟀,将该厂有关设备搞坏而致使化工厂大量泄氯,造成周围居民、农田严重损失,尽管化工厂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受害者可直接请求化工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再如,飞机因突然发生的龙卷风而坠落于工厂,造成工厂厂房及其他设备受损,造成飞机坠落原因虽属不可抗力,但厂房及工厂设施受损则是因飞机坠落造成的,故该工厂可直接向飞机所有者或经营者索赔。应当注意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虽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受损害人故意造成的,高度危险来源方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