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的原则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宽乡,从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地广的地方。洪武三年(1370)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业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给牛具种子,三年不征其税。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洪武九年(1376)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屯田。洪武十六年(1383)迁广东清远瑶民一千三百七人于泗州屯田。以上皆为繁荣起义根据地及其附近的措施。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以山东、山西人口日繁,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洪武二十二年(1389)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起耕。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徙山东登、莱二府贫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户就耕于东昌。洪武二十七年(1394)迁苏州府崇明县无田民五百余户于昆山开种荒田。洪武二十八年(1395)青、兖、登、莱、济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无田可耕者起赴东昌,编籍屯种,凡一千五十一户,四千六百六十六口。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十一月,东昌三府屯田迁民共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朝廷收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处,屯田租米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凡移民垦田都由朝廷给予耕牛、种子和路费。洪武三年(1370)定制,北方郡县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蔬菜,有余力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其马驿、巡检司、急递铺应役者,各于本处开垦,无牛者官给之。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这一条法令使北方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了田地,投入了生产,改变了这些地区的荒凉面貌,也改善了一部分人民的生活。为了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又令凡开垦荒田,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复业人民见(现)在丁少而原来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只许尽力耕垦为业。见(现)今丁多而原来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这条法令规定贫民垦熟的荒田即为己业,明确了产权,解除了开垦者的顾虑。同时,原来逃亡在外的地主复业的,也只许依丁拨田,不许多占,这样,就把战前的地主产权整个否定了,是对旧地主阶级的一个极大的打击。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唯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把全国荒田都用法领规定为封建王朝所有,只要有劳动力的就许报官开垦。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洪武二十八年令,洪武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扰害者治罪。鼓励农民大力开垦。这一系列法令执行的结果,数量众多的穷苦农民依法开垦了大量荒地,自耕农的数量大大增加了,元朝后期土地大量集中的情况改变了,这些地区的阶级矛盾较之以前也就大大缓和了,这就是上文所列举的洪武一朝的农民起义,江南地区很多而北方很少的经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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