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以宪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系统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协议等内容。草案已经2010年5月5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