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董事会设总董1名,董事1-3名,均经城镇议事会选举,由地方官任命,任职2年,任满改选;另设名誉董事4-12名,由城镇议事会选任,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城镇董事会为执行机关,应办事项有四:一是议事会议员选举及其议事之准备,二是议事会议决各事之执行,三是以律例章程或地方官示谕委任办理各事之执行,四是执行方法之议决。城镇董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总董为议长。会议非董事会职员全数2/3以上到会,不得议决;议事可否,以到会职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
乡董每乡1名,另设乡佐1名,由乡议事会选举,呈请地方官任命,任期2年,任满改选。乡董职权与城镇董事会同。
城镇、乡的地方自治经费出自地方,地方自治的实行由地方行政官监督。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清末地方自治从此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为了讲习与宣传地方自治知识、培养地方自治人才、促使地方自治顺利推行,1909年5月,清政府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准许设立自治研究所。章程规定,各省城及府、厅、州、县应各设一所自治研究所,设立自治研究所的目的是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除各省官设自治研究所为模范外,各地士绅自愿照章设立者,必须呈明核管官批准照办。自治研究所讲授各项科目如下:一是奏定宪法纲要,二是法学通论,三是现行法制大意,四是谘议局章程及选举章程,五是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及选举章程,六是调查户口章程,七是其他奏定有关自治及选举各项法律章程,八是自治筹办处所订各项筹办办法。另外,自治研究所还应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省城自治研究所的学员由各府厅州县按届选派士绅,每属每届至少2人;府、厅、州、县自治研究所的学员由各城镇乡选派士绅次第入所。官设自治研究所每届学习期限8个月,办完2-3届即行裁撤。地方士绅自办各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