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对劳动者保护的条件过高了。确实可能有一些地方没有体现出如何规定,但如果认为在时代背景下太过超前,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不同意。因为,总要有个基本判断的东西:要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保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更合适。
总的来说,这部《劳动合同法》是法律和经济相互促进的典型案例。有人认为现在《劳动合同法》造成大量的企业倒闭,失业增加;但是从国际国内经济因素分析来看,恐怕还很难说《劳动合同法》是主要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充当了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信号,但对一些企业而言,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像《反垄断法》到底超前不超前?这也是个问题。国际竞争的秩序要求有一部《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这个事情无可厚非。但是,里面有些地方规定得比较模糊,不是很具体,这个是可能有的。立法本身就存在多方利益的冲突,要使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得西方国家纷纷使用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治理经济,所以现在有人说,美国的做法好像“比社会主义还社会主义”。
这个问题对我们搞法律的人也是一个考验。200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经济的看法和做法有着明显的转变,或者是根本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是相当大了,国务院接连的常务会议,对十大行业都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国家对于行业有了很大限制,过去很柔性的政策现在很刚性了,比如造船业,多少吨以下的不能造,不能批准。这对法律人士来说确实产生了一个问题:“公权”和“私权”到底该怎样去理解?我们所讲的那些市场经济的法则到现在是不是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