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了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们中华民国居然还有什么《褒扬条例》。于是我把那些条例寻来一看,只见第一条九种可褒扬的行谊的第二款便是“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第七款是“着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或发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
第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末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