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研究中,我想阐明一个同传统的神学没有什么联系的伦理学体系,即功利主义的一种类型: R.B.布兰特(Brandt)所说的“行动功利主义”[3]。粗略地说,行动功利主义是这样的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和错误。我认为,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4]一书中,对行动功利主义作了最好的阐释。但他却是在认识主义元伦理学的框架里,阐释行动功利主义的。这种理论假定单凭某种理智的直觉,就能够认识到行动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我反对西季威克的元伦理学。另一方面,为了研究的目的,我将接受某些这类“非认识主义”元伦理学分析的真理,例如黑尔的《道德语言》和D.H.门罗(Monro)在他的《经验主义与伦理学》中表述[5]的真理。也许,门罗的理论是主观主义的,而不是非认识主义的。但我倾向于这样认为,在目前语言学的状况下,不可能对这两种理论作出完全明确的区分。[6]何况,在目前论及的问题中,这种区分并无关宏旨。因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一个人的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他的态度或感情。既然我采纳了这种元伦理学,理所当然地就放弃了证明行动功利主义体系的企图。我所关心的只是用一种对某些人也许是有劝说力的方式,来陈述行动功利主义,同时还将表明,行动功利主义如何驳斥那些经常被用来非难功利主义的各种反对意见。不过,我仍想表达以下的观点:尽管行动功利主义可以选择那些概念清楚、在情感上有魅力的规范伦理学体系,但对它们的选择并不如我们有时所认为的那样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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