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人员支持。可通过向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划拨事业编制、派驻公办教师、委派园长等方式给予人力支持。可根据民办园的规模、等级、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及其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给民办园划拨一定数额的事业编制,或派公办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园任教,其事业编制不变,并将之列为评奖晋升必备条件之一,以提高民办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促进教师有序、制度化流动。
三是政策支持。其一,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园与公办园的同等地位。规定其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其二,给予土地、房租、水电气暖等多种优惠和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园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优惠;对于利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用房的幼儿园,以及城市普通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新农村社区的配套幼儿园,政府可协调社会力量的使用并减免其租金;水电气暖等费用的缴纳按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出租、转让、提供闲置的国有资产时应当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倾斜。